业务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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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依据及要求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核相关规定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