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水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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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一、水影响评价的由来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京政办函[2013]86号),此办法将“水影响评价审查由现行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环节,调整为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根据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及《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包含“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三个部分。

     为落实市审改办、市规委《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4号》,2014年9月11日,市水务局出台了《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水务局出台《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水务法[2015]4号),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后水影响评价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广实施。

二、什么是水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洪水影响、水土保持等涉水影响情况的总体描述,是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水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三个方面,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

三、什么项目需要做水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